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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9日 浏览量: 1767 次
办理单位 | 市公安局 | 信息维护责任单位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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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至5月、9至12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6、7、8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
1、公民前往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换证人员应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采集人像及指纹信息并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交纳证件工本费。
3、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与本人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换证人员同时要交回旧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本人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由其监护人带领办理。
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补领居民身份证
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污损、残缺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持《户口簿》及本人申请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再到分局办理。自分局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取证(注:根据2014年2月13日支队转发的身份证便民措施中为1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办理时限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18个工作日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